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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始末是什么?
优质回答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始末:
2008年6月至9月,兰州市解放军第一医院陆续出现14名肾结石患儿,一场阴谋也慢慢被揭开。
经调查,这14名患儿的共同特点是食用了三鹿奶粉。深入调查后媒体发现,不仅是在兰州,同一时间段里,全国多地都发生类似事件。
舆论哗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医院也为受三鹿奶粉毒害的患儿开了特殊门诊。
随后,调查人员发现,三鹿生产的问题奶粉中,含有禁止添加的三聚氰胺。
最终,三聚氰胺事件被定性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008年12月,三鹿集团宣布破产。2009年1月,多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聚氰胺:
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被用作化工原料,具有毒性,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添加物。
研究认为,三聚氰胺混有三聚氰酸,两者发生反应,形成不溶于水的网格结构。进入人体后,三聚氰胺和三聚氰酸相互解离,分别被小肠吸收,并通过血液循环进入肾脏。进入肾脏后,两者发生反应,结合沉积,形成肾结石,使肾小管堵塞,最终导致肾衰竭。
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
三聚氰胺事件
优质回答三聚氰胺事件: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或称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制品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粉事故)是中国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事故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
扩展资料:
限量标准
中国标准
2011年4月6日,《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
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
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 。
国际标准
2012年7月2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35届会议审查通过了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具体为: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0.15mg/kg。
2012年7月5日,联合国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为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设定了新标准,以后每公斤液态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0.15毫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说,三聚氰胺含量新标准将有助于各国政府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健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
郭利案最终的结果怎么样
优质回答郭利案最终的结果如下:
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郭利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结石宝宝”的父亲,此前因与奶粉企业交涉赔偿问题,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拓展知识:
一、郭利案的法官不用追责吗:
1、如有证据显示错误判决,且判决书没有生效,则可以直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
2、如有证据显示错误判决,但是判决书生效且在生效之后六个月之内,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3、如有证据显示错误判决,但是判决书生效六个月之后,那么就只能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了。
二、现有证据能否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2、其次,郭利不具备实施有关要挟行为的条件。郭利在向施恩公司一方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曝光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
3、郭利在本案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4、郭利虚构其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三、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能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1、首先,本案是因施恩公司一方主动与郭利联系而引发。在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郭利接受采访的视频在电视台播出,施恩公司一方主动找到郭利商谈有关事宜。
2、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郭利首先提议“再次赔偿”。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
3、施恩公司一方在报案后仍与郭利就“再次赔偿”事宜多次联系、商谈,并让郭利出具了索赔的书面材料。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若米知识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施恩奶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