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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风险分析~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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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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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不断对外融资, 而有限合伙在基金中常用地形式,股份可以分红,也可以出售,股东签订组建公司合同,以下分享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1

股东承担下列风险:

1、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将得不到投资带来的回报。

3、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还将承担债务风险,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通过合伙(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差别化征税的优惠。

二、自然人通过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或者增资,不能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但是,该规定仅限于个人投资者,并不包括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因此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转让股票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按照“经营所得”依法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同一自然人通过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多个有限公司时,多个利息、股息或者股权转让所得不能计入综合所得,不能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非计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所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法人合伙人不能如有限公司股东一样,作为税后收益,免征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营利、在所得税前扣除。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2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

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股权受让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二是,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

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三是,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四是,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点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风险点三: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

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防范: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

(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防范:

(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

(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

(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

(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

(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6)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3

一、公司入股有什么风险

(一)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二)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三)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四)内部风险:内斗、信任危机等。

二、公司入股需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注明占公司股份的多少,份额要清晰;

(二)要注意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要尽可能查清楚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对外负债情况等等;

(四)要注意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是否经营不善存在诉讼等等;

(五)要清楚股东利润的分配方式。

(六)清楚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避免日后的纠纷。

三、公司入股的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 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投资股票会有哪些风险?

优质回答(1) 股票投资收益风险。

投资的目的是使资本增值,取得投资收益。如果投资结果投资人可能获取不到比存银行或购买债券等其它有价证券更高的收益,甚至未能获取收益,那么对投资者来说意味着遭受了风险,这种风险称之为投资收益风险。

(2) 股票投资资本风险。

股票投资资本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股票投资中面临着投资资本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扩展资料

股票投资风险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即它的存在是客观的、绝对的,又是主观的、相对的;它既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又是可以控制的。投资者对股票风险的控制就是针对风险的这两重性,运用一系列投资策略和技术手段把承受风险的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1、回避风险原则。所谓回避风险是指事先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和判断风险产生的条件和因素。在股票投资中的具体做法是:放弃对风险性较大的股票的投资,相对来说,回避风险原则是一种比较消极和保守的控制风险的原则。

2、减少风险原则。减少风险原则是指在从事经济的过程中,不因风险的存在而放弃既定的目标,而是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设法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轻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

3、留置风险原则。这是指在风险已经发生或已经知道风险无法避免和转移的情况下,正视现实,从长远利益和总体利益出发,将风险承受下来,并设法把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股票投资中,投资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定承受风险的度,在股价下跌,自己已经亏损的情况下,果断"割肉斩仓"、"停损"。

4、共担(分散)风险原则。在股票投资中,投资者借助于各种形式的投资群体合伙参与股票投资,以共同分担投资风险。这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风险控制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投资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

优质回答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那么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呢?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1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意见:

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2

如何确保出资财产评估的真实、合法

与合作伙伴联营或合资办企业,每一个出资人(联营方、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关每一位出资人及未来注册的联营体或公司的利益。所谓出资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他股东有补交差额的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大家走到一起办企业,一位出资人以欺骗手段虚假出资会殃及所有投资人,给刚注册的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麻烦,如补交差额的出资压力,缺少运营资金的经营困难,这些都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

联营体中联营各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某一方出资财产不实,都意味着联营体赔偿能力下降,一方偿债能力下降,当然意味着另一方偿债份额就可能增加,即增加联营他方的偿债风险。

出资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按我国法律规定,实物、现金、工业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以这些财产出资仍要注意一些法律风险。

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

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由于城市开发及辐射,地皮便宜且有升值潜力,村队经济组织以农民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等集体土地吸引城市企业前往投资项目、办工厂、搞联营,当联营体失败,需要偿债时,才发现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须经国家依法征收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补交国家土地收益之后,所剩余额才能用来偿债。

如果所剩余额不足以偿债,此时联营对方(村队经济组织)再没有别的财产,城市企业作为联营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余额由城市企业承担,这意味着城市企业又要增加偿债份额。

商标专利使用权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商标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财产,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虽有学者主张可以用商标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财产,但从目前我国法律(企业登记方面有关法规)及实践来看并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所以目前商标专利使用权尚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要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但实践中,特别是国有企业改组中已有以股份出资的情况。如果以股份作为出资标的,在操作上特别要注意确保股份出资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如应考虑到股份与现金相比其价值具有相当的弹性,过高评估股份价值将会侵害资本充实原则,必须慎重评估股份价值,规范股份出资评估作价及调查程序。

应由法定验资机构对股份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记载出资的股份情况、股份价格评估方法,估价结果是否与股份出资者在拟设立公司中的股份数量和票面价值相符。股份出资应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必须将股份出资者姓名、出资标的股份及其价格,以及由此确定的出资股数据等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否则不能以股份出资。

此外,股份出资的履行应遵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必须交付转移,使该出资股份真正归属设立中的公司。如公司成立时作为出资的股份的实际价格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明显不符时,应由该股份出资人补交其差额,以确保成立后的公司资本充实。

控股公司有什么风险3

一、高股权质率抵押

在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仍旧不乐观,业绩增速也出现一定的放缓。当前资本市场的融资环境比较复杂,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融资渠道受限仍是他们要面临的'挑战。上市公司相对资金匮乏,对资金的需求日渐高涨,刺激着金融市场融资业务及途径的创新,于是众多新型融资方式层出不穷。

此外,由于控股股东所持股票的直接交易行为存在诸多限制,加上股东权利容易进行流通且具有一定的价值性,股权质押作为一项创新型的企业融资方式,为大多数上市公司提供了一条便利的融资渠道。

高股权质押很可能引起上市公司控制权非正常转移。例如当公司经营不善时,高比例质押对市场和投资者所释放的信号往往都是负面的,市场的怀疑和投资者的负面情绪会导致股票价值下跌,为保住自身的利益,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补充质押以降低潜在风险。

若控股股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补充质押,或者向银行和证券公司等提供其他担保物,则会面临强制平仓,此时若平仓份额较大,就会引发股权质押风险,进而引发控制权转移风险。

二、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不当的股权质押行为不仅会给中小股东带来风险和损失,还会引发控制权转移风险。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所有人为了从银行、证券等机构借入所需资金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质押活动。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进行质押后,仍然保留其持有的股权相对应的权利,包括控制权、管理权等,质权人只能行使股权的收益权,即财产权。依据质押回购方式的不同,股权质押分为两种,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前者的操作主体主要是证券公司,特点是参与者可以在场内直接完成所有交易流程,也是目前主要的质押方式。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一般会一起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质押申报登记,也就是场外股权质押,其主要操作主体主要是银行、信托等机构。与场内质押相比,其特点是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易,并且缺少对标的股权的风险把控,因此风险较大。

在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决策。控制权转移是指购买方通过协议转让、直接并购等方式获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使得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

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两种:有偿转让是通过签订收购协议的方式,通过资金买卖达到转移的目的;而无偿转让则加入了政府主导的因素,通过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将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另一公司。

三、控制权转移

控制权转移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意味着要将公司控制权转让给他人。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更换控股股东来给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在经营下滑时及时拯救企业,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企业重新走向正轨。为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权的分配也存在不同,即股东可以凭借持有股份的比例取得不同程度的控制权,进而通过控制企业的经营权取得额外收益。

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控制权主要会产生一正一反两种不同的效果。从正面来说,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对公司的绩效进行合理的监督与管理,在此过程中控股股东也能获取更高的收益。而另一面,在进行股权质押后,其仍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他们很有可能会利用控制权去侵占公司的资源。

股票风险大吗

优质回答股票的风险性是与股票的收益性相对应的。认购了股票,投资者既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股票风险性是指持有股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损失的特性。

拓展资料: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股票的收益不是事先确定的固定数值,而是一个难以确定的动态数值,它随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而波动,也受到股票市场行情的影响。

公司经营得越好,股票持有者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一般就越多;公司经营不善,股票持有者能分得的盈利就会减少,甚至无利可分。

这样,股票的市场价格就会下跌,股票持有者就会因股票贬值而遭受损失;如果公司破产,则股票持有者可能连本金也保不住。由此可见,股票的风险性是与收益性并存的,股票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其所担风险的补偿。

股票是股份制企业(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东)拥有公司资产和权益的凭证。上市的股票称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级市场)自由买卖。非上市的股票没有进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买卖,称非上市流通股。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标准、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股票一旦发售,持有者不能把股票退回给公司,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上出售而收回本金。股票发行公司不仅可以回购甚至全部回购已发行的股票,从股票交易所退出,而且可以重新回到非上市企业。

股票作为一种资本证券,是一种灵活有效的集资工具和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自由买卖、自由转让进行流通。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大为股份风险分析~成为有限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若米知识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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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若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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