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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韶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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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韶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最佳答案对于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住户,自签订协议起限期两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有关城市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安置对象(一)改造范围。

列入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城市更新范围内需改造的住房。包括改造范围内未房改房、无证集资房和集中成片棚户区列入土地收储、改造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产权房屋。

(二)安置对象。

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住户。

二、改造安置原则、安置地点和标准(一)安置原则。

以“尊重大多数住户意愿,多渠道安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安置对象得到安置后应按搬迁协议要求期限将原有住房及所涉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

(二)安置地点。

改造方自建部分电梯房供住户选择购买或置换安置,选址在交通便利、生活和城市基础设施相对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安置点为:浈江区田螺冲、云峰诗意小区,芙蓉新城滨江路(南地块)、芙蓉新城南华路(北地块)。选择货币安置的由住户自行选择改造方公布的市区新建商品住房楼盘或自选二手房。

(三)安置标准。

1.选择租赁保障性住房安置的,由政府统筹协调提供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的公租房安置。

2.选择改造方自建房安置的,由改造方提供户型建筑面积约50㎡或70㎡的电梯安置房(毛坯房,下同)供安置户购买或置换。

3.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安置户自行选择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

三、安置方式

市区棚户区改造共有四种安置方式,分别为:

(一)租赁安置:安置对象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安置。

(二)实物安置:安置对象购买或置换改造方自建电梯房安置。

(三)货币安置:安置对象按政策领取定额购房补贴或领取征拆补偿款后自购市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下同)安置。

(四)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安置:安置对象既不选择实物安置,又不选择货币安置的,可选择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安置。

四、安置政策

(一)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截至本方案印发之日不满十六周岁,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名下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外已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或放弃实物安置及领取定额购房补贴的未房改职工住户的安置政策。

由政府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如在本片区信息登记工作开始后2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增加30000元作为补偿奖励,逾期则不享受该奖励。

(二)安置对象无自有产权房屋的未房改职工住户的安置政策。

可选择以下安置方式中任意一种:1.租赁安置:选择公租房安置的住户,由政府统筹协调提供公租房进行承租,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2.实物安置:未房改职工住户可选择购买一套电梯安置房。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约50㎡(含50㎡)的,50㎡以内部分购买单价为1000元/㎡(选择约50㎡户型的按此价结算);选择约70㎡户型的,超过50㎡部分购买单价为2500元/㎡。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测绘为准,购买后房屋产权为商品房。购房价格适用于底以前确定参与改造认购的住户,后认购单价视工程造价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购买方式可选择以下的其中一种:

(1)预交部分房款获得房款折减或房屋装修。安置户在本方案颁布实施后2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房价总额50%的房款,同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预交款可由安置户自行选择按标准折减房款或房屋装修。享受房款折减或装修折款的安置户不再享受搬迁奖励及各项搬迁费用,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缴清。

安置户选择折减房款的,改造方按其预交款的80%折减房款(即选择约50㎡户型的折减2万元,选择约70㎡户型的折减4万元)。

安置户选择房屋装修的,由改造方对所选房屋按统一标准实施装修。装修标准为:①室内客厅、房墙面、天花板为普通刮塑。②室内地面铺贴抛光砖(60cm×60cm),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贴防滑砖。③厨房、卫生间墙面(到天花板)贴瓷片。④入户大门为防火门,房间、厨房均为夹板门(增加门套、普通装饰标准),卫生间为塑料门。⑤厨房、卫生间室内落水管采用灰砂砖封砌及贴瓷片。⑥客厅、房、厨、卫、阳台均设有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照明和相应的电器插座。⑦水电一户一表,厨房、卫生间、阳台均有给水源并设水龙头。

(2)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选择一次性全额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方式交清房款后,直接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3)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交纳一定比例房款,安置户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商品房证注明各方所占比例)。此购买方式个人首次交纳房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60%(可以5%的比例递增至100%),政府产权部分可由住户按5%的比例逐级分期向政府购买,形成完全产权。购买政府产权部分按以下方式计算房价:8年内房屋售价不变,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不计利息,第5年至第8年缴完房款的按银行同期房贷利率计算利息;8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修费用)购买。安置户完全购买后,办理个人完全产权商品房证,办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购买职工按相关规定缴纳。政府产权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交房之日起计收租金,直至住户全部购买形成完全产权;也可以不购买,由住户长期租赁使用。

三种购买方式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安置户按相关规定缴纳。

3.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户,最高可领取价值19.6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购买市区商品房或二手房安置的补贴和搬迁奖励,即:安置户在本片区信息登记开始后2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的,可先发给16.6万元《购房补贴卡》,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再发给价值3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搬迁奖励。《购房补贴卡》在住户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时交给售房人抵作房款,由售房人与改造方凭卡结算。

选择该安置方式的住户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六、第七条搬迁费用及奖励,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所需税费由住户按相关规定缴纳。

(三)无证集资房住户的安置政策。1.实物安置:选择改造方自建电梯房按建筑面积1∶0.6的标准置换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或折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由安置对象或改造方以2200元/㎡的价格互补差额房价款。

2.由改造方不计利息退回原缴交的集资房款后按未房改房安置政策处置,其房屋相关证件资料需交由改造方注销。

(四)房改房及其他自有产权房屋住户的安置政策。

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和房改房增值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安置,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实物安置:选择改造方自建电梯房置换。未完全房改房按建筑面积1∶0.8的标准置换,完全房改房及其他自有产权房屋按建筑面积1∶1的标准置换。原住房证载面积(或折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由安置对象或改造方以2200元/㎡的价格互补差额房价款。房改房也可由改造方不计利息退回原缴交的房改房款后按未房改房安置政策进行处置,其房屋相关证件资料需交由改造方注销。

2.货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原住房以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为标准作价给予货币补偿,其中未完全房改房补偿标准为评估价的80%,完全房改房按评估价总值补交1%的土地出让金后按100%补偿,其他自有完全产权房屋按100%补偿。以补偿款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安置的,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另发给价值3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搬迁奖励。

五、选房原则

选择改造方自建电梯房安置的住户在可供选择房屋范围内,按照“先签订协议,先选择房号”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若在规定的时间段签订的,则按摇号顺序抽签选房。如选择同一安置点的住户超出该安置点的总套数,则先确定该安置点的安置对象后再选房号。

六、搬迁补助、补偿标准

(一)自行周转期房补偿标准。

对于在改造范围内需自行周转期房安置的住户,自签订协议后2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的,自腾房次月起,按原居住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周转过渡费(对每月临时周转过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补足)。对选择购买安置房的住户,周转过渡费发放至通知收房之月后的3个月止。

不需临时周转、签订协议后仍居住在旧房的住户,自通知收房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装修过渡期,期满后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拆除。

(二)领取一次性住房补偿。

对于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住户,自签订协议起限期两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

(三)搬家费、炉灶费补偿标准。

对于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均按每户三人给予一次性搬家费500元,家庭人口超过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自行周转期房安置的按二次搬家计算);每户炉灶费500元;空调迁移费200元/台;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由住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迁移费均凭迁移单位出具的发票予以报销。

七、搬迁奖励、处罚办法(一)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的住户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旧房交与政府改造的给予3000

元/户的奖励。

(二)处罚办法。

1.对超过规定期限签订《搬迁协议》及不按时腾空交出旧房的,取消全部搬迁奖励。

2.对不支持改造、拒绝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未房改职工住户,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缴费规定

安置房全部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户按规定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选择购买的职工还需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包括共有产权房在内,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购房人承担。

九、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未房改房私自转让或交易问题。

原未房改房,因私下转租、转让或交易产生的有关纠纷问题,由私下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居住人,协商不成的由纠纷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住户自行搭建或折旧重建住房面积问题。

对住户自行搭建或拆旧重建住房面积部分,砖木结构以下(含砖木结构)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偿;砖混结构(含砖混结构)按2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三)一户多房问题。

1.一户家庭拥有两套房改房的,按本方案房改房规定执行;

2.一户家庭拥有一套房改房与一套未房改房的,按本方案房改房规定执行,另一套未房改房只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

3.一户家庭拥有两套(或)未房改房的,只能享受一套安置房,另一套(或)未房改房只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

十、附则

(一)《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韶府办〔2015〕1号印发)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安置对象不再执行2009年10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市属退出企业规划改造范围内房屋搬迁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9〕236号)。

(三)已列为“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内的职工住户搬迁安置不适用本方案,仍按韶府办〔2009〕236号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适用于由市统筹实施的市区(浈江区、武江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它县(市、区)及央省驻韶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方案由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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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最佳答案为加快推进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简称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鹤岗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鹤岗市东山区、南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兴山区、工农区等六区采沉区棚户区上方居民房屋。

二、改造时间

改造时间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实施主体

鹤岗市六区人民政府为采沉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应下设保障房管理办公室。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居民自愿。采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主导,依法组织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自愿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因地制宜,用足政策。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要与国家、省、市政策相统一,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保持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市沉治办)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将原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销售单位。若已购商品房总房款低于原房屋货币补偿额度,由市沉治办与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结算差价。

(2)直接货币补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有照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有照房屋补偿价格,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无照可居住房屋按有照房屋评估作价的70%进行补偿。

直接货币补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自愿申请直接货币补偿,并提交直接货币补偿申请书;二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三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采沉区棚户区以外的其它住房证明,此住所不能在采沉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四是房屋验收单。

3.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有照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浮,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

4.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补偿

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搬迁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

5.特殊群体补助

(1)对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6.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沉治办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过渡期为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通知的次月止,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市沉治办应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的,按新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无照可居住房屋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经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通知后,拒绝首次抽签的居民,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为自搬迁之日起至首次抽签的房源回迁通知次月止。

7.搬迁补助费

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600元。

8.合户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合户的,可以合户,合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分户。合户后房屋面积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合户所有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补偿;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楼房楼层差价结算。

9.分户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要求分户的,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可以分户,分户后不允许再进行合户。分户后每户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并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若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但由于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含四口人),一户居住不下的,可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特殊情况认定后,再予以分户,分户后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不享受经济适用房价格,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10.安置户型

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在60平方米以下面积中抽取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60平方米的,可在等于或大于60平方米,且小于70平方米组别中抽取安置用房,以此类推。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家庭人口多(同一户口内四口人,含四口人),就近上靠一档户型安置,居住不下的,可携带相关证明向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可再上靠一档户型。

11.低楼层照顾政策

对同一户口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可优先照顾安置一户低楼层。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受此项照顾。

(1)家庭成员中有三级(含三级,下肢残疾和视力残疾)残疾证的居民;

(2)70周岁老人(以房屋验收时间为准);

(3)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行动的居民(以三级甲等医院病例为准)。

12.下列情形不予补偿安置

(1)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

(2)仓库、厂房;

(3)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房屋;

(4)我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一、二期已补偿安置的,又在原地违法重建的房屋;

(5)除可居住房屋以外,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

13.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应为本市三级(含三级)或省内二级(含二级)。

14.残值房拆除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以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单位,对残值房进行拆除。

15.产权证灭籍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工作。

16.土地收储

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搬迁后腾空土地移交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收储,暂时达不到收储标准的,由各区级政府进行监管。

六、法律责任

(一)采沉区棚户区居民对分户估价报告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在改造补偿安置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侮辱、胁迫、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改造补偿安置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辽宁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最佳答案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现予发布施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经裁决维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0日通知被拆迁人。

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在拆迁期限内依法转让房屋拆迁权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权转让人未履行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义务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由市、县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评估委员会由3名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第

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裁定。

评估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等进行审核,作出裁定。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评估委员会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裁定费用由有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裁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卡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在房屋拆迁前,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实行易地安置,但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原房屋价值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接受拆迁人的安排。

第二十五条拆迁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产权后,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后,取得房屋产权;

(二)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被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二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除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外,还应当支付设备拆装费、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参照运输市场价格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房屋建筑面积、过渡期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登记人数等因素确定。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电表、水表等设备的迁装费用,由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涂改、伪造、转借、买卖等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3%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拒绝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拆迁委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的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

(二)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四)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

(五)临时建筑,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六)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七)过渡期限,是指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中确定的完成搬迁至回迁的起止日期。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19年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最佳答案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办法》所称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的防护墙、水井、屋外厕所、停车亭、杂物房、畜栏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三、《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代管人,包括依法代管房屋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和接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管房屋的法人或公民。

四、《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是指道路交通、河道桥涵、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电消防、公共园林绿地、环卫设施等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建设工程。

五、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三)用地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四)被拆除房屋平面地段图和产权审查证明;

(五)拆迁计划、安置方案;

(六)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房屋拆迁公告,由拆迁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可以采取张贴、登报或其他形式。

公告事项应包括建设项目、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批准拆迁范围、安置形式和地点、过渡期限、搬迁和拆迁期限等。

被拆除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有义务将公告事项如实及时告知所有权人。

七、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建房审批、房产交易、产权和使用权变更、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同时通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对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产权审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主管部门通知限定的期限内,出具有关

房屋产权的审查证明。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自拆迁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逾期未经另行通知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一律不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八、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和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工作。

九、委托拆迁的,拆迁人与受委托实施拆迁单位应当签订委托拆迁协议。

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市政建设项目所成立的临时性拆迁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市政建设有关拆迁事宜,不得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或进行拆迁行政处罚。

十一、实施拆迁单位应当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协议书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拆迁人不得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均可依法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未经裁决不得强制拆迁。

十二、房屋拆迁协议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拆迁协议公证;一方要求公证的,另一方应当配合办理,公证费由要求公证的一方承担。

依法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拆迁协议或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所需证件、材料齐全的,公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公证书或办毕有关手续,公证费或证据保全费由拆迁人承担。

十三、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以被拆除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或合法租赁、借用凭证为计户依据。

十四、《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原居住面积,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原设计功能是卧室或者适宜作为卧室,并实际用作居住的室内净面积。

十五、房屋拆迁可采取作价补偿安置方式。作价补偿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的不同地段、区位及该房屋的结构、成新予以确定。

作价补偿计算公式为:作价补偿款=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价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一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

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是指原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相等面积部分的差价款。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作价补偿安置方式:

1、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私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作价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十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的安置房,是指每套安置房应当设有独用卧房、过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其中使用面积:厨房不得小于4.5平方米,卫生间不得小于2平方米,过厅不得小于8平方米,阳台不得小于3平方米)。

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105平方米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杂物间和集体停车亭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十八、《办法》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批准的同一拆迁区域内的安置;就近安置,是指在市辖区的范围内与拆迁区域相同土地等级地段并相邻区域上的安置;易地安置,是指由土地高等级地段向低等级地段迁移安置。

《办法》所称边缘新开发区,是指土地等级在五级、六级的地段。

十九、就地安置的,与原房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结算。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易地安置增加居住面积,根据不同地段等级,调整应增加安置面积幅度,并按标准房型安置。安置房人均居住面积未达6.5平方米的,应按6.5平方米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和因安置地段等级的不同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结

算。

拆迁安置中,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后,超过原房建筑面积和易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140%结算;10至20平方米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再超过部分,按商品价结算。

二十、企事业单位厂房及仓储类非住宅用房实行易地安置。

二十一、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常住户口或实际无常住的人不列入人口计算,但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在向边缘新开发区安置时,应列入人口计算:

(一)现役军人(不包括已结婚定居的);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或在外地(包括马尾、远郊)工作的无批地建房;

(三)户口落在本市工作单位集体户、无分配住房的人员和船员、野外勘探人员;

(四)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学生;

(五)因入托、入学户口由本户迁出的儿童、中小学生;

(六)出国、出境未超过批准时限现尚未定居的人员;

(七)在押劳改、劳教人员。

二十二、房管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公房承租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在本市城区另有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6.5平方米的;

(二)无正当理由三个月无常住的(包括仅在房间中放置生活用品而无实际居住的);

(三)虽有常住户口但属挂口、挂户的。

二十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特殊用房建设项目,是指涉及高级统战人士、军离(退)休干部建造住宅的建设项目,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二十四、拆迁出租、出借的私有房屋或单位自管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或不要求产权调换的,均应当按原出租、出借的全部(包括按比例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或不实行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借用关系应当继续保持。拆迁人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协议必须明确保持原租凭、借用关系的有关事项;协议应当同时抄送承租人、借用人、承租人、借用人认为协议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协议双方纠正或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与原房承租人、借用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二十五、依法继续保持原租赁、借用关系的出租、出借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借用人应重新签订租赁、借用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签;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原租赁、借用合同约定拆迁时解除租赁、借用关系的,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时自行搬迁腾房,不得借故拖延。

二十六、拆除经法院判决限期收房而拆迁时期限未到的房屋,由所有权人提供临时安置房或参照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后,使用人应按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及时搬迁。

二十七、《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的房屋,是指私房、单位自管房出租、出借用作个体工商经营性用房的。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屋部门确认,私自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时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在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经营性用房给予安置和补偿。就地、就近安置的,安置价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易地安置的,

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住宅用房给予安置和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生效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且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经营性用房给予安置,安置价按不同地段等级区位拆迁规定的

经营性用房商品价的80%结算;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住宅用房给予安置和补偿。

3、在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律按住宅用房实行安置和补偿,但可优先照顾购买经营性用房,且按拆迁规定的经营性用房商品价结算。

二十八、拆除设有抵押权、典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典权人应将拆迁公告内容通知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抵押权人、典权人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由抵押权人、典权人代交安置房差价,但抵押、典当民事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原所有权

人不予变更;低押权人、典权人不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抵押权人、典权人按私房承租的规定办理,被拆除房屋作价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持存公证。

二十九、《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国家机关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政协、工、青、妇组织(不包括外地驻榕机构)拥有产权自用的办公用房。

国营商业、服务业,是指隶属本市商业系统的国营商业、服务业拥有产权和使用权的经营性用房。

所称原房用途、面积,是指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性质和原建筑面积。房管部门的国有房屋(住宅用房)原房面积包括易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

国家机关,国营商业、服务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租的房屋,或者国家机关,国营商业、服务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不包括本单位职工承包经营)的房屋,不适用上款规定。

三十、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管部门签订有关产权调换协议,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拆迁人归还给房管部门的安置房应当经房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安置时,公房承租人应当持安置房屋通知单到当地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后,拆迁人方可将安置房交给承租人使用。

三十一、对使用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一律不予补偿,原则不予安置,但居住确有困难并实际用作卧室自住的,应给予适当安置。

三十二、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其结构等级、成新评定后按剩余使用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原则上不予安置;对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

对经批准建设但未定期限的居民房屋,给予补偿和安置。

三十三、临时周转过渡安置期间,从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除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以外,就地安置拆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易地安置一般实行一次性安置;对一次性安置确有困难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十四、因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按拆迁公告前六个月被拆迁人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的月平均标准给予经济补助。主管部门应扣除生产任务指标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停产、停业期间减少的利润收入,不予补偿。

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无法认定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按以下标准补偿:

国有、集体停产、停业的,按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每20平方米一人计算从业人员,发给每人每月30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对经工商注册的个体从业人员按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一人计算从业人数,每人每月发给30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

三十五、拆迁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按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经验收后,发给被拆迁人优先选择住房的顺序号,凭顺序号的先后依次选房。确认为侨房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

按期搬迁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原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发给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金。搬家补助费每户四个人口以下的300元,五个人口的400元;属于二次搬迁的,两倍计算搬家补助费。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补贴400元搬迁费;50平方

米的,一次性给予补贴800元。

三十六、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有关管理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批。

三十七、罚款标准:违反《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适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作规定的,处以500-1000元。

三十八、属于危房简屋、缺乏配套生活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不健全、长期未经改造的区域为棚屋区。棚屋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棚屋区改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十九、本规定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1992】115号文同时废止。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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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包工包料装修合同范本

最佳答案发包方:_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__(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背景

第一条施工地点位于__市__区__路__号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第三章施工内容

第五条该房屋属__结构,房型为__房__厅__厨__卫,建筑总面积为__平方米;施工的是其中的__房__厅__厨__卫,施工面积为__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部分。

第六条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不够可附页):

(一)厅:地面部分__,墙面部分__,天棚部分__,门窗部分__,其他__;

(二)房:地面部分__,墙面部分__,天棚部分__,门窗部分__,其他__;

(三)厨:地面部分__,墙面部分__,天棚部分__,门窗部分__,其他__;

(四)卫:地面部分__,墙面部分__,天棚部分__,门窗部分__,其他__;

(五)其他:地面部分__,墙面部分__,天棚部分__,门窗部分__,其他__;前款没有说明的,依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四章材料、设备和价款

第七条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的《主要材料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四)的《辅助材料报价单》,乙方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五)的《人工费报价单》。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在乙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及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八条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_元,其中材料费__元、人工费__元、管理费__元、设计费__元、垃圾清运费__元、税金__元、其他费用__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

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乙方的预算价格。结算价格超出预算价格的,甲方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甲方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

第九条乙方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十条乙方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二条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甲方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乙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十三条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在甲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十四条该房屋的工程总价款为__元,其中人工费__元、税金__、其他费用__元。

第十五条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在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后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或被更换的,乙方应按短缺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或材料和设备被更换前后差价的10倍赔偿甲方。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八条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九条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章结算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对价款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不超过七日的核价期,核价期内,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当同意。甲方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核价期至取得评估报告之日届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价格的,以《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总价款的依据,按照评估结果结算总价款,乙方应当同意。

第七章工程进度

第二十二条本工程于__年__月__日开工,__年__月__日竣工,工期为__天。每日施工时间为__时__分至__时__分(__时__分至__时__分休息)。

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1日按延误工期1日处理。不满1日的按1日处理。

第八章施工

第二十三条乙方指派__为工程驻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根据要求组织施工,协调、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对其指派的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均予认可。

乙方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更换通知前,乙方对原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应当认可。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双方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期间,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并相应地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的,应在变更的项目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施工。

甲方变更、增减施工项目的,应当与乙方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六)的《工程项目变更单》。

因甲方变更工种项目引起竣工日期和工程总价款变化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折、改供暧、燃气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甲方要求实施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乙方可以拒绝,但应当提供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引起相邻纠纷和与物业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纠纷的,应当负责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日平均支出超过以下限额的,超过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水费__元/日,电费__元/日,煤气费__元/日,电话费__元/日。

前款所述施工现场每日发生的各项公用事业费为施工期间该项费用的总额与施工天数的比值,以公用事业企业的付款通知或收据为认定费用的依据。

第九章验收

第三十三条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甲方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通知乙方另行安排时间。

甲方无法及时验收,可能导致乙方延误工期的,乙方可以组织人员验收,甲方应当接受验收结果。甲方事后要求复验的,乙方应当按要求办理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七)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和作为本合同附件(八)的《工程结算单》。乙方应当出具作为本合同附件(九)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的,甲方承认原竣工日期。

第三十五条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得因甲方已经或未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验收,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章保修

第三十六条工程保修期三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对方__(100元-500元)的违约金;但因甲方的原因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变更施工项目等原因而延长工期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或解除本合同,原工期不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一条甲方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经结算已完成的工程款,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当于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种途径解决:

(一)向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承接方(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风险提示:

装修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装修合同是家装质量的约束凭证,也是避免家装纠纷保证书,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因此,订立合同时,建议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概况、违约责任、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_室_厅_厨_卫,施工建筑面积_平方米。

3、委托方式:包工包料(除防盗门、灯具、地板材料费外)

4、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元整,该工程价款包括合同第三条中所列明的工程材料款,装潢过程中的全部人工费、搬卸费、装潢垃圾清理费等。(备注:所有与装潢相关的人工费用和工程材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在施工工程中,乙方提出其他费用支付要求,甲方均有权拒绝支付。若乙方以此为由拖延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5、工程开工日期:_年_月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年_月_日工程总天数:天

第二条:施工内容

1、客厅:鞋柜一个、客厅推出、做石膏线、吊顶、做塑钢窗、安装四个插座和两个开关。

2、主卧:衣柜一个(带梭门)加吊柜、阳台衣柜一个(带梭门)加吊柜、床头柜两个、做石膏线、安装六个插座和两个开关。

3、次卧:衣柜一个(带梭门)加吊柜、主卧次卧之间做隔断立新墙、做塑钢飘窗、飘窗改成电脑桌加书柜一个、床头柜两个、做石膏线、安装四个插座和两个开关。

4、厨房:下水改造、贴墙砖、地砖、订做整体橱柜、推出无烟灶台、安装排风扇、安过石门、吊顶(铝扣板)、安装菜盆、混水阀、案板石英石、安装六个插座和两个开关、防水处理。

5、卫生间:下水改造、贴墙砖、地砖、吊顶(铝扣板)、安过石门、安洗脸台和柜、面盆混水阀、洗衣机龙头和接口、地漏、安坐式大便器(含水箱)、安装两个个插座和两个开关、防水处理。

6、强弱电安装具体要求:所有电路(电线、有线电视、电话、电脑网线)要穿管走,电线要地线,强电的线路不能在地下接,要接入配电盒内(插座、天关内),插座面板要用五眼,开关带五眼插座,另装配电箱(空开)六组。

7、墙面施工的流程:一遍底漆二遍面漆,乳胶漆必须严格按照加水比例做一底二面,不可多加水,墙面处理要做到横平竖直,阴阳角要调直。

8、订做整体橱柜:由乙方委托专门厂家订做整体橱柜,标准为750元/直米,若超出该费用标准,多出部分则由甲方承担。特别规定:整体橱柜背后必须铺满墙砖,台面材料为石英石,柜面为pu板。

第三条:装潢工程材料

(附件:装潢工程材料清单)

风险提示:

装修公司或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应有的说明。一业主诉说亲身经历:当时啥也不懂,装修公司和工头给的报价单上就是用了模糊字词,例如:柜体、柜框用大芯版,实木收边,水泥,刷界面剂,纸面石膏板封面等等,都是一道道陷阱。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且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室内装修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在工程中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需经甲方认可。

5、工程价款包含材料费,若甲方自行购买材料费用应从总款中减除。

风险提示:

装修过程中,很容易有增减项目,比如多做个柜子,多改几米水电路等等。这些都要在完工的时候交纳费用的。那么这些项目的单价究竟应该是多少呢如果等到已经开工后,那这可能就是设计说了算了。所以如果有可能,能复印一份装修公司的最初给您看的完整报价单,以免在签订合同或是增减项目时,装修公司偷梁换柱,改换价格。

还要注意一点,最后结算费用的时候,你应该支付的增减费用,都应该是在该项目施工前,由您签字认可的,如果是您没有签字认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

开工支付元,水电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元,泥木工、墙面漆、油漆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元,交房验收合格后付元,余款在交房后付清。

风险提示:

为保障发包方的合理利益,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装修合同应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在合理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发包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及时通知承包方另行安排时间验收。若发包方在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要求承包方赔偿或返工。

第六条:其他事项

1、安全问题:乙方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进行,如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业主):

_年月日

乙方(包方):

_年月日

相信关于2019二次结构承包价格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若米知识的其他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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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若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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