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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70码"事件

导读何谓"70码"事件最佳答案"70码"事件经过: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杭州青年男子胡某驾驶浙A608Z0号三菱牌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时,撞飞正在...

今天若米知识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胡斌飙车案,以下关于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何谓"70码"事件

最佳答案"70码"事件经过: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杭州青年男子胡某驾驶浙A608Z0号三菱牌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时,撞飞正在从斑马线过马路的男青年谭卓,致谭当场死亡。

8日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在案发后召开新闻发布会,肇事者为20岁的胡斌,有超速驾驶前科,是杭州师范学院学生。肇事者车辆不存在改装、死者是否走在斑马线上不详,案发时肇事车辆车速认定“每小时70码左右”,而文二西路的限速为50公里/小时。

而有目击群众称,事故发生时死者被撞飞5米多高,撞离斑马线有20米距离,而据目击者称当时车速至少在120-150公里每小时。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特别傲慢,完全不在乎撞人,其同伴声称可以用钱捞人。此说法立即遭到杭州市市民和网民极大不满,浙江大学学生和杭州市市民、网民自发组织了近万人前往事发现场哀悼死者。

调查结果: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14日说,公安机关目前已接到鉴定机构出具的杭州闹市“飙车案”相关技术问题的鉴定报告。根据该报告,肇事车辆存在违法超速行为,时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肇事车辆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杭州市警方此前通报该事故时,曾引用当事人胡某及同伴的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为每小时70公里左右。这一说法与目击者“受害者被撞飞数米高、20多米远”的描述反差较大,引起了许多网民的质疑。不少人自发地进行简易测试并将结果传至网络论坛。

扩展资料:

杭州飙车案引热议鉴定报告推翻70码

2009年5月9日下午的通报会吸引了众多媒体到场,当警方通报完事故调查情况以后,遇难者同事立即就警方通报的调查情况提出疑问,问题直击要点,说出了现场媒体记者们想问的问题,质疑:“肇事车辆当时车速70公里/小时是如何得出的?取证方式是否合理?”70码=64.00800米

据警方的情况通报,“根据当事人胡某及相关证人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为70公里/小时左右”遇难者同事表示质疑:“70码的车速,能把人撞起5米多高,飞到20多米外的地上吗?”“警方能凭当事人的说法来对车速进行取证吗?”“相关证人是谁?”

警方表示,至于遇难者离撞击点的距离,可能还涉及“滑动”,就是说,有可能死者倒地后还在地面上滑动一段距离。对于车速,警方称是询问了当事人,并且对当事人的同行人进行了调查,而同行人表示,是“看了车上的码表,确认当时车速为70码左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70码

杭州飙车案最后确定的结果是什么

最佳答案20日下午,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现已在牢狱中服刑) 27日17时许,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谭卓父亲谭跃以特快专递方式提交的《抗诉申请书》。

谭卓家属以法院对胡斌的犯罪事实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应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严加惩处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确定性质、适用法律方面与检察院所认定的完全一致,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内,故决定不提出抗诉。

杭州胡斌飙车案的结果是什么?

最佳答案●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批准逮捕。

●谭卓父母暂不申请重新鉴定。

●谭卓父亲不堪丧子之痛生病。

本报讯 (特派记者曾向荣)昨日下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杭州市公安局提请批捕的“5.7”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胡斌依法批准逮捕。而谭卓父母的律师团今日下午将回应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记者获悉,5月15日,杭州市检察院收到杭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胡斌的法律文书后,立即严格地审查了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认为,胡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致使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谭卓被撞身亡,胡斌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昨日,谭卓父母的代理律师魏勇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团今日下午将就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给予回应。律师团成员这两天都在对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紧张研究。

不过,对于司法鉴定报告,魏勇强律师表示,基于“尊重专家意见”、“杭州市政府对该事积极的处理态度”以及“在一定条件下今后仍可重新申请鉴定”三方面考虑,谭卓家属决定暂时不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且已经签字。

目前,谭卓的主要家人还在杭州。据悉,杭州市委秘书长和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近日看望了谭卓的家人。

对于民事赔偿,魏勇强律师表示,肇事者家属已经表达了双方进行接触的愿望。不过,目前没有实质性进展。

此外,魏勇强告诉本报记者,面对难以承受的丧子之痛,谭卓的父亲谭跃已经生病了。

而在5月16日,杭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交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坚持“零容忍”方针,严厉整治、严管重罚机动车超速、酒后驾车、非法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闯红灯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据悉,杭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将超速50%未处理和非现场违法5次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并纳入重点车辆查控系统

这是新闻

这是网上叙述

已经出来了呀 113W 了结]

判个刑 过个1礼拜 也照样在外面溜达了 你不是本地人吧

早该看透有多黑暗了

杭州飙车案的再酿车祸

最佳答案2014年5月2日22时30分,胡斌驾驶的浙A·B12××号小型轿车在龙井路西向东下山方向革命烈士纪念馆附近的路边发生了侧翻。接警后,景区交警赶到现场,发现轿车侧翻在路边,无人员受伤。

经查,该名男子胡某,系浙A·B12××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件状态均正常。警方对当事人作了酒精检查,未发现酒驾嫌疑。随后,这起事故被警方按简易程序处理。

在当地车友论坛,这起交通事故引发了广泛讨论。南都记者注意到,其中一个车友论坛事后更新了几条关于此事的信息。该论坛上次更新还是2009年胡斌飙车案发时。

胡斌的身份此后得到证实。当地媒体介入后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这名自称驾驶员的男子是“杭州人都很熟悉的胡斌”。杭州本地一些车友会的内部消息称,胡斌在事故发生时,“在龙井路上体验过弯的感觉,一不小心失了手,车就翻掉了”。与此同时,杭州交警部门也证实驾驶员就是胡斌。

胡斌为什么只判了3年 求法律帝解答

最佳答案7月20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判决后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通报判决结果。

当天,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此前,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零一百元。今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件发生后,“富家子弟”胡斌飙车撞死谭卓的交通肇事案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新华社记者王定昶摄

新华网杭州7月20日电(记者方益波、余靖静)被社会舆论称为“杭州飙车案”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今日宣判,被告人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审判长潘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资料图片:胡斌的朋友,一群富家子弟,在车祸现场谈笑风生,让人感到恐怖。(来源:杭州网 任烨摄)

为啥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波说,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驾驶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

这样的交通肇事算不算“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代理人意见。潘波说,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潘波解释说,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的。

他认为,据此,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7月20日,被告人胡斌正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新华社记者方益波摄

胡斌“有自首情节”吗

胡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被法院。

潘波说,这是因为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刑事立法上已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义务的肇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果将被告人胡斌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这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情节并再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在法律上就进行了重复评价。

他认为,如果某个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之后又到司法机关投案,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但是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至七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必须在三至七年的幅度内综合考虑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刑法对肇事后逃逸再自首的行为人的处刑仍比肇事后履行报警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要重。

为什么刑期是三年

潘波说,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胡斌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若米知识关于胡斌飙车案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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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若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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