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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创业财务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导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佳答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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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佳答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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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财务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什么

最佳答案创业者打蛇要打七寸,做事要抓“牛鼻子”

做好创业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样要抓关键,抓重点,我们从实战出发,总结出七个关键点。

一、创业公司同样要建制度,定流程,否则就是草台班子

创业公司通常都是以客户为导向,以销售为中心,而对于财务管理的制度、流程通常处于散、乱、差的状态。

小企业虽小,但必要的制度必须建立起来,完善起来,关键的流程必须确定下来,如果没有制度,没有流程,那就是草台班子,走不了太远,早晚出乱子。作为财务管理者,要能够快速梳理公司与财务有关的关键制度、关键流程。

通常情况,关键的流程有这样几个:员工费用报销流程、借款流程、对公付款流程、采购申请流程、发票开具流程、合同审批流程等,如果发现流程环节不合理就要修改,如果发现流程缺失就要及时弥补。如果公司有OA系统,就将这些流程导入系统,固化下来,这样员工执行起来就很方便。如果没有OA系统,那就要走线下流程,每个流程节点的审批表单也要设计完善。

在财务制度方面,重点建立员工报销借款制度、对公付款制度、发票的开具、领用、收取制度、应收应付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员工出差报销制度等。

定流程和建制度是做好财务管理的第一步。对于创业型公司来说,流程和制度尽量简化,不要太复杂,否则执行的效率就下降,执行的成本就会提高,要找到关键点,对于业务不涉及的就无需建立。

另外一点,就是流程和制度建立之后,财务部务必要监督执行,要求全公司严格遵守,这是保证创业型公司财务工作规范化、不出乱子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流程、制度流于形式,失去权威性,那么财务管理的其他工作也很难做好。

二、预算管理这样做:掰着手指头测算资金收支与结余

创业公司同样要做预算管理,当然,小公司的预算管理就无需大公司那么复杂,无需建立预算委员会之类的架构,只需要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老板配合做好即可。

创业公司的资金预算编制尽可能准确,由于业务收支资金量不大,所以财务部门掰着手指头也要把测算数值做精、作准。而且要充分考虑到公司资金缺口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资金风险应对计划。

当然,预算的编制务必要摸清老板的战略意图,资金投向必须瞄准战略。

另外,预算的执行方面,一定要定期评估资金支出方向是否符合公司战略方向,是否达到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创业公司全部重心都在开拓市场、寻找客户,创造收入,所以资金预算必须坚持“好钢用到刀刃上”的原则。

但是创业公司做预算有一个通病,就是老板定目标、定任务一般会拔高很多,比如本来只有创造1000万的能力,老板往往定2000万。那么老板为什么总喜欢提出让大家“蹦一蹦也够不着”的目标呢?通常情况下,原因有这样几点:一是老板不愿意让大家了解公司的真实能力,故弄玄虚,让自己的员工,包括竞争对手摸不透自己的思路;二是融资的需要,是说给投资方听的。如果你把目标定得很低,那么风投公司自然会压低你的估值。

那么对于财务负责人该怎么办呢?两种应对办法:一是预算考核惩罚的力度要非常低,或者只奖不罚。二是财务重点控制资金支出流向。

三、财务分析这样做:基础数据准确性比花里胡哨的比率指标更有用

创业公司无需建立复杂的财务分析体系,无需将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营运能力等全套指标统统计算,财务分析首当其冲要做的是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那么基础数据包括什么呢?第一是财务数据,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的数据,首先保证这些数据真实准确,假如有替票行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数据为真实反映经营实际的,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数据的调整。除了财务报表和账套数据,财务部还有建立各种台账,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台账是对财务数据的补充,第二是经营数据,包括产量、销量、采购量、采购额、生产量、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数量金额等,这些数据一般可以通过ERP数据查询,但首先要保证ERP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果ERP系统数据不完善,那么就要做好线下台账的登记工作。

在保证财务数据、经营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可以将一些非常重要的财务分析指标计算列示出来,比如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各种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重、收入及利润增长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等等,然后定期对于整体财务状况为老板做一个综合的评估。这也是展示财务管理者的专业分析能力。

创业型公司不要对财务分析的成果抱太高的期望,就好比一条小溪,清澈见底,你还能从中发现鲸鱼吗?创业公司的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关注公司的经营风险,至于期望通过财务分析为公司指明发展方向,那有点缘木求鱼。

四、内部控制这样做:盯紧各部门花钱的手

创业型公司也需要内部控制吗?回答是:当然需要。有很多创业型公司不重视内控,结果最后损失惨重。马云在创业早期开办翻译社的时候,曾经有一个会计每天从公司拿走200块,连续三四个月都没被发现,给公司带来几万元的损失,在90年代几万元也是不小的数字。所以创业公司也要做好内控。

但是创业公司的内部控制无需成立专门的内控部门,也无需像上市公司一样制定一套非常复杂的内控管理体系。其实创业公司的内控,简单来说就是要盯住各部门花钱的手。

那么怎么盯呢?

首先,要看各部门的采购支出、借款、报销的用途、事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小事情花大钱,或者虚列支出,要善于调查,进行逻辑性判断,对于一些金额较大的,可以从侧面进行核实,比如别的经手人或直接从供应商那里了解情况。一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每一笔报销、借款、资金支付,并且具备识别异常资金支付的单据的能力。

其次,对于全部资金收款和付款的办理,必须经过两人或两人知情,所以审批的流程必须完善,包括给客户的回扣或者给居间人的佣金,必须有当事人之外的第二人参与,这样可以形成一个制约。

再次,内控管理一个重要的原则叫职务不相容相分离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两个职务不能相容,必须分开,比如采购询价员与最终决定者不能是同一人,二者必须分开。这个原则对于创业公司非常重要。

总之,创业公司的内控就是从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日常财务审批等方面着手进行。当然,如果有条件,再进行事后内部审计,这样以来,一套简单实用的内控管理闭环就形成了。

五、税收筹划这样做: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能享尽享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公司节省税费支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千万不要小看这项工作,如果做得好,即使对于年收入几千万级别的小公司,每年也可以节省上百万的税费。

那么通常创业型公司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比如小微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对于销售自主研发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等。当然,除了常规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区等也会有一些地方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比如研发项目投入的返还、房租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返还等。

还有提醒一点的是,创业公司股权融资成功之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很高的税费(通常20%),这就需要寻找避税洼地,降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创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来说,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密切跟踪国家、地方财税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往往能够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六、资金筹措这样做:能融到钱就是在帮公司续命

创业公司一个最大的命门就是资金。由于客户不稳定,经营不稳定,收入和利润波动性比较大,经常会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所以对于财务负责人来说公司融资往往是一项重要工作。

对于有核心技术或者掌握某种独特资源,或者是属于当前资本市场特点题材的公司来说,往往会受风投的关注,股权融资会成为首选。那么财务负责人就要负责设计商业计划书、融资计划书,与投资公司谈判、沟通,配合风投做尽职调查等。

如果创业公司财务负责人能够在融资方面提供强大支持,那么财务的地位和重要性就会大大增加。

除了股权融资,在银行贷款方面,财务负责人也有发挥的空间。比如国家及地方政府因疫情出台的融资扶持政策,贴息贷款等,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积极申请。尽管银行贷款的额度不大,但能够以低于市场资金成本的优惠获得贷款资金,对于创业公司来说也是很有价值的。

七、业财融合这样做:走出财务室,深入第一线

创业公司也可以做业财融合吗?当然可以。由于创业公司规模小,组织机构简单,所以作为财务负责人就不要像普通会计一样天天坐在屋里做账,而是要积极与市场部、销售部、技术部沟通交流,要深刻理解公司的产品、市场、客户,该提供财务支持的要大力支持,当然,在与他们接触的过程中,也能拓宽自己的视野,对业务了解越多,提供的支持越多,你的财务管理思路才能越宽,财务的价值也会越大。所以,创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必须走出财务室,深入第一线,成为老板的左膀右臂,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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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二)

最佳答案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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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若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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