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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导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我国创新最佳答案现我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公司制,多数是以政府为中心、国有资本为主导的国有投资公司,如2005年中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319家,管理创...

今天若米知识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创业投资风险问题分析,以下关于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我国创新

最佳答案现我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公司制,多数是以政府为中心、国有资本为主导的国有投资公司,如2005年中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319家,管理创业风险资本631.6亿元,其中政府资本控股的机构超过50%,政府系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出资)超过36%。这种制度安排的弊端十分突出,主要有:一是这些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投资项目选择到经营者业绩考核都采用国资企业政策,完全违背了创业风险投资注重项目的成长性和周期性的基本特点,无法形成对创业风险投资家的激励约束机制,致使很多在设立之后不久陷入了经营困境。二是组成创业风险投资经营团队的主要人员,多半是从事银行、证券等金融业务的人员,不熟悉企业成长和产业发展的规律,缺乏实体投资经营的丰富经验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在选择风险项目和投资过程中逆向选择的现象严重,结果产生了大量的失败投资或资金长期闲置。三是大量官办公司谋求对投资项目的控股甚至直接经营,由一般财务人蜕变成了创业企业的战略投资人,失去了创业风险投资的基本功能。四是由于公司法中并没有对公司制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特别规定,其纳税主体的特征明显。目前我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未出台。另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制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而有限合伙制兼有传统的合伙制和现代公司制的优点,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统一,能在各当事人之间形成高效率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创业风险投资家的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紧紧地联系起来,促使其设法增进风险企业的价值、实现投资收益。

在国外,随着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健全,有限合伙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已成为主流。

有限合伙制是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的必然选择和发展方向。2007年7月1日生效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一是界定了有限合伙的定义和范围,二是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为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的组织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政策依据。联系当前实际,我国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为有限合伙制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一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法和税法等。三是加强创业风险投资的监管机制。四是培养高素质的创业风险投资职业经理人。

创业中存在的5项风险

最佳答案5个风险总的来说包含了经营风险,技术风险,规范运作风险,股价波动风险以及创业板企业估值风险。

第一个是公司经营上存在的风险,创业板公司规模比较小,受到市场的影响冲击比较大;

第二个风险是技术上存在风险,创业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比较强,但有些技术可能产生失败或者是被别的新技术所替代,甚至出现有些核心的技术人员可能流失等问题;

第三是规范运作方面的风险,创业板民营企业比较多,还有一些家族企业,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明显;第四个是股价波动的风险,因为股本小,股价容易被操纵,容易引起炒作,股价波动的风险较大;最后,他特别强调了创业板企业估值的风险。周明指出,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在估值定价上有的很难把握,因为创业板有很多的新型的行业,还有很多新的经营模式,估值不一定能够估得很准,所以在创业板公司的估值上也存在着风险。

资料扩展:

很多的创业者面临的风险,俗话说十创九死,二八定律,据统计每天有几千家公司倒闭,也有几千家新注册公司。很多的老板没有考虑以下的风险问题,不具备以下问题的解决,就开始注册公司开始营业,所以导致企业亏损或倒闭的运营,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1.5年,其中有50%在创业期就死亡,其主要原因就是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增加的风险缺乏心理和物质上的准备,还有重要原因人才的缺乏人才配备不全面,很多老板忽略了人才的风险,人才是第一生产力。(所以干正确的事,选正确的人)

无限风光在险峰,机遇总是与风险相依。创业机会到来的同时,风险亦接踵而至。创业风险指创业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具体是指创业者及其团队,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由于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及自身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创业预期目标产生偏离的可能性。

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投资网络,应注意哪些问题

最佳答案风险投资是将资金投身于具有巨大增长潜力,但同时在技术、市场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是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方式,是一种将资本与高科技企业相给合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促进高科技产业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促进了国家整体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增强了国际竞争力,但同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相比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现实问题需解决。</P>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P>

(一)政策法规不够完善。风险投资有别于一般投资行为和金融运作机制,其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以知识为核心,在完成技术开发后可以实现极低成本的无限复制。国外相关法律对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一般都作了专门性规定,如美国成立有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有力地规范和推动了小企业的发展。而在中国,风险投资始终缺少相关的法律作保障,风险投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公司制度、合伙方式等。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使风险投资不敢涉足较大的中、前期项目投资,影响了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运作的空间。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地方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冲突,需要进一步修改法律体系以适应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目前,《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取消公司投资限制,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用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和股票上市门槛降低等新条例的颁布都将对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产生积极影响。</P>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健全。(1)评价机制需完善。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带有浓厚的人为色彩,缺乏严肃性、科学性。虽然风险投资公司仍可以找到项目,但蕴含的风险很大。这些公司如果不在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大胆改革,不能逐步转变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投资、运行市场化方面来,风险投资资金将不能有效地投入高科技产业,或风险投资企业不能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不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2)退出机制需完善。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长期地占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而是在投资成功后,通过出售股份或转让股权,取得高额投资回报。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退出通道,这也正是风险投资不同于实业投资的本质特点。风险投资资金应在资本市场上越滚越大,只能进不能出的风险投资市场只能是死路一条。目前风险投资退出有上市、回购、并购、清算等几种方式。方式在法律保障和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问题,风险投资很难适时退出。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应该完善国内深、沪两市主板市场,加快发展适宜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第二股票市场,使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能自由地转让产权,保障风险资本的套现和退出,加快风险投资的发展。</P>

(三)缺少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美国著名技术创新理论家考茨麦斯基认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不仅要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和获取风险收益的耐心,更需要有高瞻远瞩的投资眼光,能够慧眼识珠选取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且还能够对风险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推荐人才甚至参与企业管理。根据美国硅谷的经验,风险投资家应是既懂企业管理、又懂工程技术,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的综合性人才,风险投资公司应是这类人才的聚合体。我国目前显然缺乏这样的高素质人才,现行的教育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也不适应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的需要。同时,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缺乏足够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甚至出具虚假报告。这使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更艰难。</P>

(四)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拨款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逐步下降,银行为防范风险也始终在控制科技开发货款规模,风险资本增长缓慢。虽然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推动下,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人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但从总体上看资金缺口仍很大,远不能满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另外,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有政府背景,限制了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同时也不能有效分散风险。</P>

二、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P>

(一)完善风险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风险资本由职业风险投资人从社会募集而来,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投资者之所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最重要动因是成功的风险投资活动能带来高回报。为实现这种高收益,风险投资活动需要可靠的运作和退出机制,如公开上市、企业兼并、出售和清算,为风险资本安全退出、实现价值提供保证。如果没有可行的方案,投资者不会向风险企业投资,风险投资活动也将因难以筹集到社会资本而无法运行,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风险资本有效循环就无从建立。</P>

(二)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扶持作用。风险投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P>

(1)法律保障。</P>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必须受法律的保护、制约和引导,而目前我国还存在知识产权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缺乏与发展风险投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管理法规等问题。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确定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明确规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投资方向,对投资予以引导和调控。同时还要修改《公司法》中与风险投资相抵触的内容。对某些暂时不便立法或不需立法的事项可用法规或暂行办法进行规范,如制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对风险投资公司及风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法规,小型高科技企业在公司运作体系中的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对外投资限制、税收、法人股处置方面的暂行规定等。</P>

(2)信用担保。</P>

由于高科技风险投资风险大,许多国家为保护风险投资人的利益,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欧洲和日本的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由政府设立,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目的是配合政府的产业规划和高科技发展规划。担保的风险项目大多集中于本国或本地区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各国政府还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对银行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鼓励银行向风险性大的高技术项目提供先期贷款。我国可以考虑由政府出资、银行参与,成立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对较大型的风险投资项目,实行多家担保机构联保,以分散风险。</P>

80年代后,美国政府为促进高科技风险投资,进行了税制改革。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所得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使风险投资税率由49%下降到20%,有力地推动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应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如适当减免风险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对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免税,对其投资损失实行一定的税收抵补,进一步改革增值税计征办法,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开发费、新产品转让费等的一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提高其投资回报率。</P>

(三)大力培养熟悉风险投资业务,综合素质高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是否具有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是决定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风险投资需要大批精通金融知识、懂得经营管理、有一定科技知识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企业家,作为风险投资的灵魂,他们是联接投资者和创业家的桥梁,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与风险投资家的素质高低密切相关。</P>

众所周知,高新技术的商业化问题非常重要,然而如何评估一项成果的商业化前景,则需要懂得技术、管理、金融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特别是风险资本运作主导型人才、企业管理主导型人才、财务分析评价主导型人才、风险控制规避主导型人才等四类人才。目前我国还十分缺乏全面具备能力的风险投资从业人员。因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同时提供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科技的等各方面完善的配套机制,为风险投资人才的快速成长提供必要的机会,建立涵盖经济、金融、管理、科技等多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网络。另外,还要加快风险投资人才市场建设,建立一个风险投资人才流动和升迁的市场机制,为风险投资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P>

(四)完善中介服务体系。推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积极介入风险投资领域,提供战略制定、产品定位、市场研究、资金筹措等中介服务,充当高科技投资项目供求双方的中介,沟通资金所有者与项目所有者,积极推动风险企业在的股票上市,充当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中介。大力培育各种代理、顾问机构,为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代理谈判等服务。发挥律师事务所在风险投资机构建立、运营及退出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会计师事务所等评估机构在财务审计、技术估价、业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此外,还需进一步优化风险投资的社会环境和科技环境。</P>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若米知识关于创业投资风险问题分析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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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若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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