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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要求

导读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要求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创业板注册制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正逐步成为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平台。本文旨在深入探...

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要求

创业板注册制上市要求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创业板注册制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正逐步成为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平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创业板注册制下的上市要求,从多个维度解析其政策导向与具体标准,以期为企业理解和把握上市路径提供参考。

一、创业板注册制概述

创业板注册制是在原有核准制基础上的重大制度创新,其核心在于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企业自主融资能力。通过实施注册制,创业板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上市门槛,缩短了上市时间周期,为更多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打开了通往资本市场的大门。

二、基本上市条件

创业板注册制下的上市要求首先体现在基本条件上。发行人需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包括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需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比例为10%)。这些条件确保了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公众持有量,为后续的交易流通奠定基础。

市值与财务指标要求

除了基本条件外,创业板注册制还对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市值及财务指标需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这些标准旨在筛选出具有盈利能力或高成长性的企业。

红筹企业特殊安排

对于红筹企业而言,创业板注册制同样提供了上市通道。红筹企业发行股票需满足发行后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比例为10%)。对于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则需确保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相应比例。此外,对于部分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国际领先技术及市场竞争优势的红筹企业,还设有更为灵活的上市标准。

三、信息披露与监管要求

创业板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要求发行人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情况,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将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审核流程与机制

创业板注册制的实施简化了审核流程,提高了审核效率。深交所将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确保企业符合上市条件。同时,建立了更加公开、透明、高效的股票发行注册机制,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四、市场影响与展望

创业板注册制的推出不仅为企业融资带来了更多便利,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它降低了企业上市门槛,为更多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机会;另一方面,它强化了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提升了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展望未来,创业板注册制将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优化市场环境,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总之,创业板注册制下的上市要求体现了对创新能力、成长潜力和信息披露的关注与重视。企业需全面把握政策导向和具体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品牌建设,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以更好地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

什么叫创业板注册制?

创业板注册制是指拟上市企业只需要经过简单的备案手续后就可以挂牌上市,它区别以往审批制,上市条件会更加宽松,简单。

创业者在达到指标要求后,只需要经过简单的备案手续,即可在证监会备案上市。类似于现在去某某网站注册一样。

创业板现目前实行的是审批制,就是你达到指标提交材料,证监会就你提供的材料多方考虑之后决定你能不能上市。两者对比创业板注册制上市条件会更加宽松,简单。

实行注册制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今后的主板市场也会实行注册制,由市场来决定。但是这个只是第一步,今后的路还是很长的。现目前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公司良莠不齐,审批制下都频频暴雷,注册制就更难说了。总来的来说是算是一个比较好的消息。说明中国股市在进步的。

改革后的创业板将进一步升级,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模式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模式、新业态、新应用的深度融合。

从发行上市条件看,创业板改革根据新证券法,制定了更加包容多元的股票发行条件。值得关注的是,创业板改革方案明确再融资与首次公开发行同步实施注册制,程序基本一致。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行注册制。

改革方案还在持续披露、公司治理、股权激励、股份减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则,同时重点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简化退市程序等 。

中国资本市场深刻变革的征程再次迎来关键节点。在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巨大风险挑战的背景下,中国资本市场逆风扬帆,勇闯改革“深水区”。人们相信,随着创业板注册制的到来,中国资本市场的明天将更加美好,也将给投资者带来更多机遇。

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标准是什么?

你好,参与创业板交易无需重新申请账户,在您现有的A股账户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可参与创业板交易。创业板上市条件:

一、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

二、企业要求

(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创业板上市必备条件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在准备上市前要做一些准备的工作,进行前期的工作梳理,具体问题你可以咨询010-81870798 这是个最基本的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创业板IPO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据新华社北京今日电 (记者赵晓辉 陶俊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就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3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发布的办法做出了哪些修改调整?

答:各界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投资者准入及创业板发行审核体制等方面。对于发行条件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有关持续增长方面的要求太高太严,也有的认为还不够。综合考虑创业板的定位及各方面情况,我会结合其他建设性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58条,其中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

第一,为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借鉴境外成熟市场针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的通行做法,在管理办法总则中增加一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二,为明确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审核及监管体制,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增加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的表述。

第三,本着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分别在第26条、第41条增加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第26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第41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为强化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增加对创业板公司退市约束的原则性规定,在“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中,规定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关退市规则的要求。

记者: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何种类型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若干种情形。

第二,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50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第四,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记者:创业板保荐制度和发行审核做出了怎样的安排?与主板有何差异?

答:创业板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如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要求保荐人出具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记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创业板股票发行监管还有哪些配套规则?

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围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将适时颁布以下配套规则,主要包括:

第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本着简化有效的原则,建立更负责任的发行申报制度,督促相关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成长性和自主创新相关内容。

第三,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在现有保荐制度框架下,针对创业板特点强化保荐人在尽职调查等方面的专业责任,实行持续督导制度,建立适合创业板的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相关内容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在发行审核方面,充分借鉴目前行之有效的发审委制度,根据创业板的特点,修改《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委员构成等作出规定。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

记者:证监会何时开始受理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的申请材料?

答: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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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若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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